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銘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燁、顏銘義、顏惠瑜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775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