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基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燁、顏銘義、顏惠瑜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775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