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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訴人
郭○瑀
上訴人
郭○宏
上訴人
郭○綸
法定代理人
黃○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407,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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