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2號上 訴 人 郭○瑀 郭○宏 郭○綸 法定代理人 黃○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7,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