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張維特
- 上訴人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張家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3號上 訴 人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送達代收人 吳俁律師 被上 訴人 張家毓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因108 年度訴字第823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0,303 元( 卷第37頁、第69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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