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 上訴人
-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特
- 送達代收人
- 吳俁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家毓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因108 年度訴字第823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0,303 元( 卷第37頁、第69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