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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訴人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送達代收人
吳俁律師
被上訴人
張家毓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因108 年度訴字第823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0,303 元( 卷第37頁、第69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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