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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 上訴人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張家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3號上 訴 人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送達代收人 吳俁律師 被上 訴人 張家毓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因108 年度訴字第823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0,303 元( 卷第37頁、第69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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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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