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峯光 黃俊傑 被 告 淳豪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聰敏 人 被 告 周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 萬元及美金24,000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淳豪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淳豪公司)、鄭聰敏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淳豪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邀同被告鄭聰敏、周明芳為連帶保證人,並自108年3月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其中新臺幣4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200 萬元,期限1年,約定按月繳付利息、美金2筆金額合計美金24,000元,期限6 個月,約定本息到期一次清償,並與原告簽定綜合授信契約、撥款申請書、保證書及約定書。詎被告淳豪公司於108年5月20日發生大額退票,並於108年6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自108 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息,依據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視為全部到期。又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無回應,則原告主張全數債務到期,被告自應將目前之欠款本金新臺幣200萬元、美金24,000元(依據108年7 月10日於高雄銀行美金賣出匯率31.19折算新臺幣748,560元)暨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一併清償。被告鄭聰敏、周明芳既為被告淳豪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淳豪公司、鄭聰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周明芳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但認為原告應該找被告淳豪公司處理等語。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撥款申請書、保證書、約定書、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外幣放款基準利率表、放款利率查詢及108年7月10日外匯匯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15 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周明芳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而被告淳豪公司、鄭聰敏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1: ┌──┬─────┬───────┬────┬──────────────┐ │編號│ 現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週│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年利率)│ │ ├──┼─────┼───────┼────┼──────────────┤ │1 │ 9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 │ │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2 │ 1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 │ │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3 │ 9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1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4 │ 1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1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合計│ 200萬元│ │ │ │ └──┴─────┴───────┴────┴──────────────┘ 附表2: ┌──┬─────┬───────┬────┬──────────────┐ │編號│ 現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週│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美金) │ │年利率)│ │ ├──┼─────┼───────┼────┼──────────────┤ │1 │ 16,800元│自民國108年4月│7.55% │自民國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1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2 │ 7,200元│自民國108年4月│7.55% │自民國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1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合計│ 24,000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