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峯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告
淳豪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鄭聰敏
被告
被告
周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 萬元及美金24,000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淳豪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淳豪公司)、鄭聰敏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淳豪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邀同被告鄭聰敏、周明芳為連帶保證人,並自108年3月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其中新臺幣4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200 萬元,期限1年,約定按月繳付利息、美金2筆金額合計美金24,000元,期限6 個月,約定本息到期一次清償,並與原告簽定綜合授信契約、撥款申請書、保證書及約定書。詎被告淳豪公司於108年5月20日發生大額退票,並於108年6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自108 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息,依據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視為全部到期。又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無回應,則原告主張全數債務到期,被告自應將目前之欠款本金新臺幣200萬元、美金24,000元(依據108年7 月10日於高雄銀行美金賣出匯率31.19折算新臺幣748,560元)暨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一併清償。被告鄭聰敏、周明芳既為被告淳豪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淳豪公司、鄭聰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周明芳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但認為原告應該找被告淳豪公司處理等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撥款申請書、保證書、約定書、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外幣放款基準利率表、放款利率查詢及108年7月10日外匯匯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15 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周明芳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而被告淳豪公司、鄭聰敏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 現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週│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年利率)│                            │
├──┼─────┼───────┼────┼──────────────┤
│1   │    9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    │          │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2   │    1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    │          │28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3   │    9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1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4   │    1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3.095%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1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合計│   200萬元│              │        │                            │
└──┴─────┴───────┴────┴──────────────┘
附表2:
┌──┬─────┬───────┬────┬──────────────┐
│編號│ 現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週│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美金)  │              │年利率)│                            │
├──┼─────┼───────┼────┼──────────────┤
│1   │  16,800元│自民國108年4月│7.55%  │自民國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1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2   │   7,200元│自民國108年4月│7.55%  │自民國10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          │1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止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
│合計│ 24,000元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