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林冠妤、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黃福雄、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靜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妤 被 告 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雄 被 告 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盈公司)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占用 面積分別約為23.42㎡、4.20㎡、77.82㎡、124.74㎡、172.98㎡、16. 70㎡)予原告,及請求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技公司)及 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鈿公司)遷讓返還高雄市○○區○○ 段00○號建物1樓(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766,占用面積 26.7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及建物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51,291元【計算式{174、182地號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2,000元/㎡×請求返還面積(23.42+16. 70)㎡=1,685,040元}+(177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00,946元/ ㎡×請求返還面積4.20㎡=423,973元)+(178地號108年度土地公告 現值50,452元/㎡×請求返還面積77.82㎡=3,926,175元)+(179地 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56,884元/㎡×請求返還面積124.74㎡=7,09 5,710元)+(181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65,744元/㎡×請求返還 面積172.98㎡=11,372,397元)+(上開建物1樓之課稅總現值1,14 2,200元÷1樓課稅面積635.4㎡×請求遷讓面積26.70㎡=47,99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128元,因原告 起訴已繳交25,552元之裁判費,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57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