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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高瑞聰黃姿育林家伃

原告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臨時管理人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告
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妤
被告
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雄
被告
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盈公司)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分別約為23.42㎡、4.20㎡、77.82㎡、124.74㎡、172.98㎡、16.70㎡)予原告,及請求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技公司)及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鈿公司)遷讓返還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1樓(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766,占用面積26.7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及建物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51,291元【計算式{174、182地號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2,000元/㎡×請求返還面積(23.42+16.70)㎡=1,685,040元}+(177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00,946元/㎡×請求返還面積4.20㎡=423,973元)+(178地號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0,452元/㎡×請求返還面積77.82㎡=3,926,175元)+(179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56,884元/㎡×請求返還面積124.74㎡=7,095,710元)+(181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65,744元/㎡×請求返還面積172.98㎡=11,372,397元)+(上開建物1樓之課稅總現值1,142,200元÷1樓課稅面積635.4㎡×請求遷讓面積26.70㎡=47,9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128元,因原告起訴已繳交25,552元之裁判費,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57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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