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晏
- 被上訴人
-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慶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