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恩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