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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4號

給付合夥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呂俊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12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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