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12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