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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合夥利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呂俊杰
  •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 原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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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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