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達文即巨和實業社、鍾政倫、三采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洪乙均、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裕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985 號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0,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