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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達文即巨和實業社、鍾政倫、三采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洪乙均、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裕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985 號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0,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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