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達文即巨和實業社
- 即被告
- 鍾政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政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乙均
蔡清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 年6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