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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楊淑儀

  • 原告
    王顏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顏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裁判費38,6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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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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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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