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楊淑儀
- 原告王顏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顏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裁判費38,6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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