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顏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裁判費38,6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