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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宗羿

上訴人
即被告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夢召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57,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0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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