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敏輝
- 被告
- 長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朝福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參仟零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長泰公司)分
別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106 年8 月31日、107 年9 月26
日及107 月11月30日邀同被告陳朝福、陳奕成為連帶保證人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2,000,00
0 元、5,000,000 元及7,177,285 元(下稱第1 筆借款、第
2 筆借款、第3 筆借款、第4 筆借款),簽立授信約定書及
連帶保證書,約定就被告長泰公司對原告於本金27,770,000
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各項費用、給
付款項等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利率第1 筆借款按原告定
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 %計算(目前年息為3.09%)
、第2 筆借款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36 %
計算(目前年息為2.726 %)、第3 筆借款按原告定儲指數
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6%計算(目前年息為3.15%)、第
4 筆借款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89%計算(
目前年息為2.98%),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長
泰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 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長泰公司自108
年1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積
欠本金26,403,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
陳朝福、陳奕成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長泰
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
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8 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授信動用
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
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17至5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件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其利
息、違約金,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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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金額 │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
│ │(新臺幣) │(年息)│ │ │
│ │ │ │ │ │
├──┼──────┼────┼───────┼────────────┤
│1 │14,000,000元│3.09% │自108年1月30日│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2 │2,000,000元 │2.726% │自108年1月26日│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3 │3,662,020元 │3.15% │自108年1月31日│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4 │6,741,024元 │2.98% │自108年1月30日│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
│合計│26,403,044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