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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登文
訴訟代理人
陳仕林
被告
力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鋒
被告
高宏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具三名被告,以下分稱其名即力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齊公司)、陳錦鋒、高宏昌,或合稱為被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600 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04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頁),嗣變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07 頁),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力齊公司邀同陳錦鋒、高宏昌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8月5日向伊借款300萬元,迄今尚餘90萬元未清償,另於106年10月11日起至107年10月11日止向伊借款600 萬元,至今全未清償,經伊催討返還未果,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力齊公司因營運困難未能依約還款,後續因原告凍結公司帳戶,已影響公司之營運與聲譽,希望能與原告協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利率資料、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全部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見司促卷第13頁至第38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未為爭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兩造未能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取得協商共識,亦不影響前開認定,併予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率(%)  │(民國)              │                      │
 │    │            │                │              │          │                      │                      │
 ├──┼──────┼────────┼───────┼─────┼───────────┼───────────┤
 │1   │90萬元      │108年11月19日   │清償日        │3.765     │自108 年12月10日起至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2   │180萬元     │108 年11月16日  │清償日        │3.62      │自108 年12月10日起至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3   │ 420萬元    │108 年10月21日  │清償日        │3.62      │自108 年12月10日起至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
【附表二】
┌──┬────┬──────────┬──────┬───────────────┐
│編號│記息本金│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
├──┼────┼──────────┼──────┼───────────────┤
│㈠  │90萬元  │自108年2月5日起至   │年息2.765% │自108年2月6日起至108年4月25日 │
│    │        │108年4月25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 │
│    │        │                    │            │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年息3.765% │自108年4月26日起至108年6月5日 │
│    │        │償日止              │            │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 │
│    │        │                    │            │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自10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期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之二成 │
│    │        │                    │            │計算違約金                    │
├──┼────┼──────────┼──────┼───────────────┤
│㈡  │180萬元 │自108年1月11日起至  │年息2.62%  │自108年1月12日起至108年4月25日│
│    │        │108年4月25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 │
│    │        │                    │            │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年息3.62%  │自108年4月26日起至108年7月10日│
│    │        │償日止              │            │止,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 │
│    │        │                    │            │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自10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之二成 │
│    │        │                    │            │計算違約金                    │
├──┼────┼──────────┼──────┼───────────────┤
│㈢  │420萬元 │自107年12月11日起至 │年息2.62%  │自107年12月12日起至108年4月25 │
│    │        │108年4月25日止      │            │日,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 │
│    │        │                    │            │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年息3.62%  │自108年4月26日起至108年6月10日│
│    │        │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自108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之二成 │
│    │        │                    │            │計算違約金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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