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高瑞聰
- 當事人江俊嶙、與被上訴人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江俊嶙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4,146 元(13,044,398元-5,030,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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