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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
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沈智偉
被告
被告
劉明宗

      黃士薰

      潘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薰、潘麗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7,422 元,及如附表編號1 至8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沈智偉、劉明宗應連帶給付原告2,7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第1 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薰、潘麗珍連帶負擔;第2 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沈智偉、劉明宗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以389 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657,4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隆創海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隆創公司)以被告黃士薰、潘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等為據,放款帳號、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78%(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1.78%=2.84%)機動計算,以上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隆創公司以被告沈智偉、劉明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300 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附表編號9 至10,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4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2.44%=3.5 %)機動計算,以上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隆創公司於108 年5 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之情形,且自108 年4 月19日起未依約繳納,經催告被告,仍未全數清償,依借據約定書第5 條第2 款及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第6 款之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或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是以被告隆創公司尚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放款利率查詢、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 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962,500元                           │自108年4月20日起│2.84%  │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2,887,500元                         │自108年4月20日起│2.84%  │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285,000元                           │自108年5月4日起 │2.84%  │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855,000元                           │自108年5月4日起 │2.84%  │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5   │297,500元                           │自108年4月19日起│2.84%  │自108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6   │892,500元                           │自108年4月19日起│2.84%  │自108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7   │694,355元                           │自108年4月26日起│2.84%  │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8   │2,083,067元                         │自108年4月26日起│2.84%  │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9   │675,000元                           │自108年5月19日起│3.5%   │自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0  │2,025,000元                         │自108年5月19日起│3.5%   │自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帳號:000-00-0000000)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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