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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昌
被上訴人
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法定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9,064,03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69,72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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