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陳榮昌、劉方濤、蔡碧珍
- 上訴人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昌 被上訴人 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參加訴訟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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