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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昌
被上訴人
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法定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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