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永圖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竹林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蔡曉芳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告
- 洪源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柒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圖公司)為「有限公司」,且章程中無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見本院卷第111 至113 頁公司章程),亦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見本院卷第115 頁函文),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被告永圖公司之股東除董事即被告蔡曉芳外,另有蔡竹林(見本院卷第93頁變更登記表),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永圖公司分別於如附表「借款日」欄所示時間,向其借款如附表所示「原借金額」欄所示金額,約定如有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蔡曉芳、洪源隆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被告永圖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訴請連帶償還。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就其主張業已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暨總約定書、保證書、本票、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借款明細為證,經核大致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有效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編號│ 原借本金 │ 尚欠本金 │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息 │ 違約金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1 │3,000,000元 │251,884元 │107年12月19日 │108年6月14日 │自民國108 年6 月│自民國108 年6 月15日││ │ │ │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2.5103%│ ││ │ │ │ │ │計算之利息 │ │├──┼──────┼──────┼───────┼───────┼────────┼──────────┤│ 2 │2,000,000元 │2,000,000元 │107年12月25日 │108年6月21日 │自民國108 年5 月│自民國108 年6 月22日││ │ │ │ │ │2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2.5103%│ ││ │ │ │ │ │計算之利息 │ │├──┼──────┼──────┼───────┼───────┼────────┼──────────┤│ 3 │3,000,000元 │3,000,000元 │108年3月12日 │108年9月6日 │自民國108 年5 月│自民國108 年6 月13日││ │ │ │ │ │1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2.5103%│ ││ │ │ │ │ │計算之利息 │ │├──┼──────┼──────┼───────┼───────┼────────┼──────────┤│ 4 │2,000,000元 │2,000,000元 │108年4月26日 │108年10月23日 │自民國107 年5 月│自民國108 年6 月27日││ │ │ │ │ │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2.5103%│ ││ │ │ │ │ │計算之利息 │ │├──┼──────┼──────┼───────┼───────┼────────┼──────────┤│ 5 │2,000,000元 │2,000,000元 │108年5月6日 │108年11月1日 │自民國108 年6 月│自民國108 年7 月7 日││ │ │ │ │ │6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2.5104%│ ││ │ │ │ │ │計算之利息 │ │├──┼──────┼──────┼───────┼───────┼────────┼──────────┤│ 6 │1,500,000元 │1,500,000元 │108年5月23日 │108年11月19日 │自民國108 年5 月│自民國108 年6 月24日││ │ │ │ │ │2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2.5103%│ ││ │ │ │ │ │計算之利息 │ │├──┼──────┴──────┴───────┴───────┴────────┴──────────┤│合計│10,751,844元(尚欠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