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珊蓉 被 告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人 被 告 朱歐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即目前年息為3.45%」記載,均應更正為「即目前年息為3.1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