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楊珊蓉
- 被告
-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 被告
- 人
- 被告
- 朱歐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即目前年息為3.45%」記載,均應更正為「即目前年息為3.1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