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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珊蓉
被告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被告
被告
朱歐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即目前年息為3.45%」記載,均應更正為「即目前年息為3.1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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