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志源 被 告 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源隆 人 被 告 蔡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經解散登記,應行清算程序,且必至清算終結後,其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查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圖公司)雖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為解散登記,此有高雄市政府108 年6 月1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378200 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7 至163 頁)。惟本院迄未受理海圖公司呈報清算人或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見本院卷第209 至217 頁),足認海圖公司之現務尚未了結,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自屬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海圖公司於108 年6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選任被告洪源隆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項一節,有海圖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61 頁),故應以洪源隆為海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海圖公司於108 年1 月17日邀同洪源隆、被告蔡曉芳為連帶保證人,其等並與原告簽訂約定書,約定新臺幣借款期間、按月繳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有逾期攤繳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另美金借款約定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利息及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應按當日原告所定該幣別一般授信外匯利率加2.5%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海圖公司向原告陸續借款新臺幣6,610,000 元及美金123,265 元,且於108 年5 月30日海圖公司員工通知原告,公司遭不明人士入侵搬走所有貴重物品、電腦及公司部分資料,經多次去電被告手機皆無回應,辦公室大門亦深鎖已無營業跡象,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5 條第2 款規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海圖公司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洪源隆、蔡曉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收日誌、海圖公司營業所照片、郵件收件回執、抵銷存款通知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掛號函件執據及收件回執、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表、原告匯利率歷史資料查詢、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額度別外幣授信餘額明細查詢、放款傳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29 、195 至207 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一: ┌──┬──────┬──────────┬─────────────┐ │編號│積欠本金金額│利息(新臺幣) │違約金(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 1 │375,000元 │自108 年6 月20日起至│自108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3.18% 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2 │1,125,000元 │自108 年6 月20日起至│自108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3.18% 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3 │1,868,125元 │自108 年7 月3 日起至│自108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3.18% 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4 │625,000元 │自108 年6 月23日起至│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3.18% 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5 │1,875,000元 │自108 年6 月23日起至│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3.18% 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號│積欠本金金額│利息(美金) │違約金(美金) │ │ │(美金) │ │ │ ├──┼──────┼──────────┼─────────────┤ │ 1 │62,015元 │自108 年5 月13日起至│自108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10.05%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2 │61,250元 │自108 年5 月17日起至│自108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10.05%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