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葉紫綺
- 被告
- 永圖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曉芳
- 被告
- 人
- 被告
- 洪源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参拾壹萬参仟壹佰零柒元及美金參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玖角壹分,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已變更為張振芳,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民國(下同)108 年8 月23日行文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0頁),並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9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蔡曉芳、洪源隆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為限,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條款計付。並約定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而未依約清償時,被告蔡曉芳、洪源隆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後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分別於108年3月15日起陸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共7,313,107元及美金32,494.91元。詎被告永圖貿易有限公司自108年6月11日起就應繳本息即未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積欠原告共計7,313,107元及美金32,494.91元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資本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欠款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313,107元及美金32,49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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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借款金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借款餘額 │ 利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 │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逾期6 個月內以│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 │ │ │原利率10%計算│原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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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萬元 │108年3月15日 │604,081元 │2.894% │自108年7月3日起 │自108年8月4日 │自109年3月4日起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起至109年2月3 │至清償日止 │
│ │ │108年9月11日 │ │ │開利率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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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5萬元 │107年3月15日 │1,409,521元 │2.894%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9月11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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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萬元 │108年4月29日 │483,265元 │2.89467%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10月25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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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0萬元 │108年4月29日 │1,127,617元 │2.89467%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10月25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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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萬元 │108年5月21日 │120,816元 │2.89467%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11月15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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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5萬元 │108年5月21日 │281,904元 │2.89467%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11月15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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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6萬元 │108年4月18日 │776,340元 │2.89389%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8月6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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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萬元 │108年4月25日 │776,340元 │2.89467%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8月22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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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2萬元 │108年5月9日 │1,733,223元 │2.89489%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 同上 │
│ │ │ 至 │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8月5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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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金36,000元│108年5月16日 │美金 │7.55% │自108年7月3日起 │同上 │同上 │
│ │ │ 至 │32,494.91元 │ │至清償日止,按左│ │ │
│ │ │108年9月12日 │ │ │開利率計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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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