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張浩箴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浩箴 人 林俊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衡禹律師 黃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肆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來公司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邀同被告張浩箴、林俊儀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 授信契約,並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 109年11月14日止。上來公司於動用有效期間內向原告借款 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金額,雙方並約定應按附表利率給付利息,被告應按月還款,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 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上來公司於106年11月13日邀同被告張浩箴、林俊儀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900萬元之授信契約,並約 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108年11月14日止。上來公司於動用有效期間內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金額,雙方並約定應按附表利率給付利息,被告應按月還款,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上來公司自10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合計尚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31,041,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張浩箴、林俊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被告目前無一次清償之能力,對原告請求之事實及金額均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台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退票明細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張浩箴、林俊儀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5,2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息)│ │ ├──┼───────┼────────┼────┼───────────────────┤ │ 1 │76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1 │2.99% │自民國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2 │1,18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15│2.99% │自民國108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3 │77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3 │2.99% │自民國108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4 │86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7 │2.99% │自民國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5 │1,80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10│2.99% │自民國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6 │90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6 │2.99% │自民國10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7 │4,20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2 │2.99% │自民國108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8 │3,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7月1 │2.99% │自民國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9 │16,529,969元 │自民國108年7月6 │2.99% │自民國10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10 │52,102元 │自民國108年7月14│4.99% │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11 │989,856元 │自民國108年7月14│4.99% │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合計│新臺幣 │ │ │ │31,041,927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麗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