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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告
林愇佺
原告
楊松杰
原告
李金盆
原告
楊宗憲
原告
楊燿誠
原告
林清雄
原告
林清泰
原告
林丁祥
原告
楊吉耀
原告
林金英
原告
楊達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告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麥晴珺

      麥澄宇

      周振宇律師

      蔡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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