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林愇佺 楊松杰 李金盆 楊宗憲 楊燿誠 林清雄 林清泰 林丁祥 楊吉耀 林金英 楊達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麥晴珺 麥澄宇 周振宇律師 蔡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