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昊邑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弘庭
- 被告
- 鄧麗琴
- 被告
- 簡茂州
- 被告
- 吳成樹
- 被告
- 簡文正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朱芳純
- 被告
- 簡寶德
- 兼訴訟代理人
- 簡寶根
- 被告
- 簡二郎
- 被告
- 簡謝翠鳳
- 被告
- 簡次帆
- 被告
- 簡飛能
- 被告
- 簡進財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簡銘助
- 被告
- 林長山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長海
- 被告
- 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共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異議),故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