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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昊邑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弘庭
被告
鄧麗琴
被告
簡茂州
被告
吳成樹
被告
簡文正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朱芳純
被告
簡寶德
兼訴訟代理人
簡寶根
被告
簡二郎
被告
簡謝翠鳳
被告
簡次帆
被告
簡飛能
被告
簡進財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簡銘助
被告
林長山
兼訴訟代理人
林長海
被告
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共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異議),故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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