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被 告 伍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中本金欄位「275,92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34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