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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被告
伍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中本金欄位「275,92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34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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