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庭
- 被告
-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和
- 被告
- 伍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中本金欄位「275,92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34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