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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李忠和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伍慧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被   告 伍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中本金欄位「275,92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34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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