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4,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