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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蔣志宗

  • 原告
    林聖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聖文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合計為11,781,862元(5,246,802元+6,535,060元=11,781, 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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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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