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菀莉 被 告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秋明 人 被 告 陳乃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發善塑膠有限公司(下稱發善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邀同被告邱秋明、陳乃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而系爭契約第六節關於「一般週轉金」及「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之約款第4 條、第5 條,借款利率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735%計息,如不按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而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遲延利息按借款利率加上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亦隨之調整。兩造並約定發善公司如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發善公司未依約繳款,於107 年8 月17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其本金欠款亦於108 年1 月29日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已全部到期。邱秋明、陳乃綸既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收呆帳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催繳函、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撥款通知書、一般撥貸登錄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15、38至43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一: ┌──┬─────────┬──────────┬────────────┐ │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 1 │2,000,000元 │自民國107 年12月14日│自民國107 年12月12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8 年1 月28│民國108 年1 月28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5│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0%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8 年6 月11日止,按│ │ │ │利率3.850%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8 年6 月12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6,000,000元 │自民國107 年12月14日│自民國107 年12月12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8 年1 月28│民國108 年1 月28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5│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0%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8年1月29日起│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起至│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民國108 年6 月11日止,按│ │ │ │率3.850%計算之利息 │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8 年6 月12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 1 │649,097元 │自民國107 年12月14日│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8 年1 月28│民國108 年1 月28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5│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0%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8 年6 月27日止,按│ │ │ │利率3.850%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8 年6 月2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1,947,290元 │自民國107 年12月14日│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8 年1 月28│民國108 年1 月28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5│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0%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自民國108 年1 月29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8 年6 月27日止,按│ │ │ │利率3.850%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8 年6 月28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