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鄭峻明
- 原告劉明蓁
- 被告張曼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字第7號原 告 劉明蓁 訴訟代理人 葉誌成 被 告 張曼瑜 兼 訴訟代理人 張和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參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參拾參萬陸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和復於民國96年1 月15日設立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後設立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義山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繫情集團),被告張曼瑜於97年2 月14日進入繫情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擔任被告張和復特助,負責協助張和復綜理「繫情集團」所有事務,並掌理「繫情集團」之財務,迄至105 年4 月12日,被告張曼瑜接任繫情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而被告張和復為吸引客戶推展市場,設計推出「如意生活契約」投資方案,並在「繫情集團」下設若干督導區並各置督導長,各督導長下再招募若干處經理、副理及業務專員,並對旗下業務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協助業務人員推展業務,宣稱「如意生活契約」投資方案可保本增值,於契約期限內保證給付週年利率3.947%至5.556%不等之「增值金」報酬,且可任意轉換為殯葬禮儀平行服務,以此吸引不特定投資人購買上揭生活契約,伊因此匯付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6,336,000 元,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因此被以違反銀行法提起公訴,並已移送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7 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而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於107 年8 月1 日刑事案件審理時,親筆簽立還錢承諾書,依承諾書之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2 人連帶賠償。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36,000 元及自106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2.願供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已提出還錢承諾書、求償明細表各1 份及如意生活契約、統一發票、匯款收據為證(見108 年度審金字第3 號卷第21頁、第29至137 頁),經核大致相符,且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被告2 人並同意連帶給付,有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則原告訴請被告2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職權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2 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居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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