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聰傑
- 代理人
- 薛雅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
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7年11月24日之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1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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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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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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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桃園│臺灣│881-02│88,000│106 │FZ099478│ │
│1 │中小│市立│中小│-45555│元 │年3 │9 │ │
│ │企業│觀音│企業│4 │ │月3 │ │ │
│ │銀行│高級│銀行│ │ │日 │ │ │
│ │大發│中學│大發│ │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 │王榮│ │ │ │ │ │ │ │
│ │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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