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0號聲 請 人 金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美珠 訴訟代理人 黃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 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28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8年2月28日為止已滿5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F-000037-000039 │股票 │3 │300000 │ │ │01│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55-000057 │股票 │3 │30000 │ │ │02│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27-000029 │股票 │3 │3000 │ │ │03│ │ │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C-000007-000010 │股票 │4 │400 │ │ │04│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