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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丹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義大醫療財團│丹華貿易股│彰化商業銀│03-0559940  │72,650元        │107年8月31日  │FR1192388   │      │
│    │法人 林義守 │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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