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丹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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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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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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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義大醫療財團│丹華貿易股│彰化商業銀│03-0559940 │72,650元 │107年8月31日 │FR1192388 │ │
│ │法人 林義守 │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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