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中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