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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請人
中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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