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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請人
金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喆妤
訴訟代理人
鄭裕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1 │九久│金嘉│彰化│9349 │20,746│107 │NN150815│ ││ │商行│鈞有│商業│-03-00│元 │年11│ │ ││ │鄭惠│限公│銀行│219-80│ │月31│ │ ││ │敏 │司 │大發│0 │ │日 │ │ ││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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