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聲 請 人 金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喆妤 訴訟代理人 鄭裕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秋燕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1 │九久│金嘉│彰化│9349 │20,746│107 │NN150815│ │ │ │商行│鈞有│商業│-03-00│元 │年11│ │ │ │ │鄭惠│限公│銀行│219-80│ │月31│ │ │ │ │敏 │司 │大發│0 │ │日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