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章
- 代理人
- 黃啟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並由本院依
職權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
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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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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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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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路寶│空白│彰化│000000│26,041│107 │0000000 │ │
│1 │企業│ │商業│000000│元 │年12│ │ │
│ │有限│ │銀行│00 │ │月25│ │ │
│ │公司│ │大順│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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