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0號聲 請 人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代 理 人 黃啟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並由本院依職權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居玲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路寶│空白│彰化│000000│26,041│107 │0000000 │ │ │1 │企業│ │商業│000000│元 │年12│ │ │ │ │有限│ │銀行│00 │ │月25│ │ │ │ │公司│ │大順│ │ │日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