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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代理人
沈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2月
    27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至108年6月27日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順昱泡棉│永馳化學股│合作金庫│573570│108年1月│159,600元 │735600  │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502390│23日    │          │        │
│    │賴月美  │          │鳳松分行│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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