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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林玉心

  • 原告
    黃建斌孫銘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黃建斌 代理人   孫銘方 ( 兼送達代收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5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經本院於108 年1 月7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8 年1 月17日聲請刊登公告於司法院外網,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王立山 <>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8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亞果遊艇開│106-NE-000│股票 │1 │10000 │ │ │ │發股份有限│0293 │ │ │ │ │ │ │公司 │ │ │ │ │ │ ├──┼─────┼─────┼───┼──┼───┼──┤ │0002│亞果遊艇開│106-NE-000│股票 │1 │10000 │ │ │ │發股份有限│0294 │ │ │ │ │ │ │公司 │ │ │ │ │ │ ├──┼─────┼─────┼───┼──┼───┼──┤ │0003│亞果遊艇開│106-NE-000│股票 │1 │10000 │ │ │ │發股份有限│0295 │ │ │ │ │ │ │公司 │ │ │ │ │ │ ├──┼─────┼─────┼───┼──┼───┼──┤ │0004│亞果遊艇開│106-NE-000│股票 │1 │10000 │ │ │ │發股份有限│0296 │ │ │ │ │ │ │公司 │ │ │ │ │ │ ├──┼─────┼─────┼───┼──┼───┼──┤ │0005│亞果遊艇開│106-NE-000│股票 │1 │10000 │ │ │ │發股份有限│0297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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