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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0號聲 請 人 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代 理 人 許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 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3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8年7月5日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108年8月7日聲請除權判決未 逾法定三個月聲請期限,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001 │建榮冷凍食品│益誠聯合│星展商業銀行│033031025587│ 43,650元 │107年12月12日 │DB3612787 │ │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前鎮分行 │ │ │ │ │ │ │林清良 │務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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