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請人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皖金
代理人
印立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之網路公告。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8
    年2月26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8年3
    月18日將之刊登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
    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
│附表: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發票日      │支票號碼│備│
│號│        │        │        │          │額(新│            │        │考│
│  │        │        │        │          │臺幣)│            │        │  │
├─┼────┼────┼────┼─────┼───┼──────┼────┼─┤
│1 │臺灣銀行│海軍基隆│臺灣銀行│0000000000│56,500│107年10月2日│00000000│  │
│  │中庄分行│後勤支援│中庄分行│000       │元    │            │0       │  │
│  │        │指揮部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