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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請人
陳姮萱
聲請人
陳苡媗
聲請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伯伶之繼承人,林伯伶前持
    有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
    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
    4月15日日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1張,前經本院於108年3月26日
    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08年4月15日聲請刊登在
    本院網路公告,至108年9月15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
    卷外,並有網路公告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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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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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勤凱科技股│000 00 000│股票  │1   │651   │    │
│    │份有限公司│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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