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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請人
展望亞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于盛
訴訟代理人
陳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
    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
    請人於108年4月19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5月20
    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
    1 紙在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
    實。核本件所定4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20 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9月20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展望亞│○○○│00000 │13,300元  │107年 │00000000  │    │
│    │○○○│洲科技│業銀行│00000 │          │9月30 │          │    │
│    │○○  │股份有│○○分│7     │          │日    │          │    │
│    │      │限公司│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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