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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請人
亞洲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108 年度除字第244 號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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