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古道中 代 理 人 張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 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 │附表: │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 │ │ │ │ │ ├────────┼───────┼──┼──┼──┼──┤ │鉅明股份有限公司│92NX 0002201-5│股票│ 1 │ 61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