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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古道中
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 │ │ │ │├────────┼───────┼──┼──┼──┼──┤│鉅明股份有限公司│92NX 0002201-5│股票│ 1 │ 61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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