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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請人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 年6 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 年6 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方福國│空白 │高雄銀│219101│200,000元 │107年 │AEH02493│ ││ │際管理│ │行鼓山│112090│ │11月5 │55 │ ││ │顧問有│ │分行 │ │ │日 │ │ ││ │限公司│ │ │ │ │ │ │ ││ │楊崧右│ │ │ │ │ │ │ │├──┼───┼───┼───┼───┼─────┼───┼────┼──┤│002 │方福國│空白 │高雄銀│219101│200,000元 │107年 │AEH02493│ ││ │際管理│ │行鼓山│112090│ │11月30│56 │ ││ │顧問有│ │分行 │ │ │日 │ │ ││ │限公司│ │ │ │ │ │ │ ││ │楊崧右│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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