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聲 請 人 王玉梅即宏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108 年7 月3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7 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8 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加基工程有限│宏碩工程行│國泰世華商│026** -*****32│64,110元 │108年7月11日 │MB0330139 │ │ │ │公司 │王玉梅 │業銀行鳳山│ │ │ │ │ │ │ │鄭清心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