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王玉梅即宏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108 年7 月3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
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7 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
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
18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 8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8 年11
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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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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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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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加基工程有限│宏碩工程行│國泰世華商│026** -*****32│64,110元 │108年7月11日 │MB0330139 │ │
│ │公司 │王玉梅 │業銀行鳳山│ │ │ │ │ │
│ │鄭清心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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