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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請人
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萬基
訴訟代理人
蘇紘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 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 108年11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
    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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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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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行苓雅│高雄市三民│台灣銀行苓│0620321509615 │100,000元 │107年7月6日   │FA1509615   │      │
│    │分行王彩霞  │區陽明國民│雅分行    │              │          │              │            │      │
│    │            │小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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