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萬基
- 訴訟代理人
- 蘇紘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 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 108年11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
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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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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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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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行苓雅│高雄市三民│台灣銀行苓│0620321509615 │100,000元 │107年7月6日 │FA1509615 │ │
│ │分行王彩霞 │區陽明國民│雅分行 │ │ │ │ │ │
│ │ │小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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