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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昇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08 年7 月29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人  │      │(新臺幣)│            │          │考│
├──┼───┼───┼──┼───┼─────┼──────┼─────┼─┤
│001 │龍威營│昇永工│彰化│823703│7,430元   │108年7月27日│MN5030693 │  │
│    │造有限│程有限│商業│196311│          │            │          │  │
│    │公司  │公司  │銀行│00    │          │            │          │  │
│    │林劍都│      │大順│      │          │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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