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8號聲 請 人 昇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8 年7 月29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8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人 │ │(新臺幣)│ │ │考│ ├──┼───┼───┼──┼───┼─────┼──────┼─────┼─┤ │001 │龍威營│昇永工│彰化│823703│7,430元 │108年7月27日│MN5030693 │ │ │ │造有限│程有限│商業│196311│ │ │ │ │ │ │公司 │公司 │銀行│00 │ │ │ │ │ │ │林劍都│ │大順│ │ │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