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林明慧
- 當事人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聲 請 人 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隆順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雅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