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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王維仁即仁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19 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7年
    10月3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7年10月19日將
    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
    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之10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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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春木營造有限│仁宇企業社│土地銀行三│065-051-0159│56,000元        │106年11月10日 │CFA1195301  │      │
│    │公司 楊銘欽 │王維仁    │民分行    │3-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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